浙江: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出台

來源:中國建材報 發布日期:2014-07-08

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的重要政策,《浙江省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

《方案》要求通過5年努力,使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船舶等現有産能過剩行業的産能規模得到有效控制,産業布局基本合理,産業結構得到優化,産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産能利用率達到合理水平。發展質量明顯改善,清潔生産和污染治理水平明顯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經濟效益明顯好轉,核心競争力明顯增強。初步建立起化解過剩産能長效機制,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充分發揮,過剩行業産能預警體系和監督機制基本建立。

其中,水泥行業要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目标,熟料産能控制在7000萬噸以内,水泥粉磨産能控制在16850萬噸以内;改造提升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節能減排水平,5年内逐步淘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不達标的日産2000噸以下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不斷推進技術創新,支持現有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發展水泥工業的綠色循環經濟;以減量置換為原則,實施粉磨企業兼并重組和升級改造,不斷提高水泥粉磨裝備水平;鼓勵企業加強水泥新産品的技術研究,綜合利用廢渣生産高标号水泥和開發滿足海洋、港口、核電、橋梁、隧道等工程需求的特種水泥新産品。

平闆玻璃行業全省将壓縮普通平闆玻璃産能150萬重量箱以上,總量控制在4800萬重量箱。加大整合重組力度,優化産業布局;調整産品結構,壓縮普通平闆玻璃生産,支持發展在線功能性玻璃,鼓勵原片生産深加工一體化;培育發展浙北、浙中和浙東玻璃深加工特色産業基地。

為實現上述目标,《方案》明确:要嚴禁建設新增産能項目、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清理整頓建成違規産能、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後産能、優化産業空間布局、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支持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并逐項做出了詳細規定。

《方案》責成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浙江銀監局等單位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依法做好涉及産能過剩行業企業和項目的監管和調控。

同時,建立由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财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浙江銀監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廳際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協調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加強工作指導、監督,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事項。

《方案》強調,要把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和省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内容,加強對《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市縣政府主體責任,強化執法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及時公開化解産能過剩進展情況,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的監督作用。

以下為《方案》全文。

浙江省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号,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積極有效化解我省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船舶等行業産能過剩矛盾,同時指導其他産能過剩行業化解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部署,把化解産能過剩矛盾作為産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大産業政策執行和監管力度,堅決遏制産能盲目擴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過剩産能;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化解産能過剩矛盾長效機制,推進産業轉型升級。

(二)主要目标。通過5年努力,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船舶等現有産能過剩行業的産能規模得到有效控制,産業布局基本合理,産業結構得到優化,産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産能利用率達到合理水平。發展質量明顯改善,清潔生産和污染治理水平明顯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經濟效益明顯好轉,核心競争力明顯增強。初步建立起化解過剩産能長效機制,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充分發揮,過剩行業産能預警體系和監督機制基本建立。

鋼鐵行業。全省壓縮鋼鐵産能300萬噸以上,産能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鋼鐵冶煉企業數減少到20家左右;推動杭鋼城市鋼廠搬遷,推進溫州、麗水等地鋼鐵産業整合提升,引導向沿海、沿港布局;推動溫州、湖州、嘉興、麗水、衢州等地建設若幹技術先進、特色鮮明、錯位競争的鋼鐵産業基地;鋼鐵行業化解産能過剩長效機制初步建立,行業競争力明顯增強。

水泥行業。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目标,熟料産能控制在7000萬噸以内,水泥粉磨産能控制在16850萬噸以内;改造提升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節能減排水平,5年内逐步淘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不達标的日産2000噸以下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不斷推進技術創新,支持現有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廢棄物,發展水泥工業的綠色循環經濟;以減量置換為原則,實施粉磨企業兼并重組和升級改造,不斷提高水泥粉磨裝備水平;鼓勵企業加強水泥新産品的技術研究,綜合利用廢渣生産高标号水泥和開發滿足海洋、港口、核電、橋梁、隧道等工程需求的特種水泥新産品。

平闆玻璃行業。全省壓縮普通平闆玻璃産能150萬重量箱以上,總量控制在4800萬重量箱。加大整合重組力度,優化産業布局;調整産品結構,壓縮普通平闆玻璃生産,支持發展在線功能性玻璃,鼓勵原片生産深加工一體化;培育發展浙北、浙中和浙東玻璃深加工特色産業基地。

船舶行業。全省壓縮船舶産能300萬載重噸以上;優化區域布局,鼓勵舟山、甯波、溫州、台州等造船基地内的産能重組,形成以舟山為核心,甯波、台州、溫州各具特色的現代船舶産業集群;加快發展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電子、船動裝置、船用動力等關鍵船用設備,提升産業競争力;推進兼并重組,重點培育35家銷售收入超100億元的龍頭企業,進一步提升産業集中度。

電解鋁行業。堅決控制新增電解鋁産能,現有電解鋁企業壓縮電解鋁産量,引導企業轉型發展鋁材深加工,延伸産業鍊,提高附加值。

二、重點任務

(一)嚴禁建設新增産能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産業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船舶等産能過剩行業,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核準、備案新增産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為新增産能項目辦理土地(海域)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

(二)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對未按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手續或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違規項目,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産業政策、準入标準、環保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對确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減量置換原則的基礎上,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請報告,經省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家相關部委申請認定和補辦相關手續。對國家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由各市、縣(市、區)政府自行妥善處理。對隐瞞不報的在建違規項目,一經查實,立即停建,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國土、環保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及失職渎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的予以嚴肅查處,對監管不力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所有在建違規項目的處理結果均應向社會公開。

(三)清理整頓建成違規産能。各市、縣(市、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标、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範和準入條件、環保标準等要求,對鋼鐵等過剩産能行業建成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各市政府要在壓縮産能前提下提出整頓方案并上報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經信委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部門聯合審查并向社會公示,經省政府同意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對國家不予備案的建成違規産能,在國家各有關部委反饋後,由各市、縣(市、區)政府自行妥善處理。

(四)推進企業兼并重組。落實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财稅、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勵産能過剩行業企業通過市場化手段,以合資、合作、産權流轉和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實施兼并重組,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産業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組企業整合内部資源,優化技術、産品結構,完善配套産業鍊,壓縮過剩産能。

(五)淘汰落後産能。分解落實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十二五”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船舶等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産能任務基礎上,通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落實減量置換方案等措施,在鋼鐵、水泥、平闆玻璃等行業再排出一批落後産能予以淘汰。鼓勵各地提高淘汰落後産能标準,加大過剩産能淘汰力度。

(六)優化産業空間布局。以鋼鐵、水泥、船舶等行業為重點,科學制訂産業布局指導意見,在堅決遏制産能盲目擴張和嚴控總量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産業布局調整和優化。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要求,适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結合地方環境承載力、資源能源禀賦、産業基礎、市場空間、物流運輸等條件,有序推進企業環保搬遷、退城進園和跨地區産能置換,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産業發展格局。

(七)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杆倒逼企業增強技術創新的内在動力,推動企業轉型和産業升級,提升以産品質量、标準、技術為核心要素的市場競争力。落實技術改造各項優惠政策,着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關鍵共性技術。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更加節能、安全、環保、高效的鋼鐵、水泥、電解鋁、平闆玻璃工藝技術,提升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能力。

(八)支持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把支持企業“走出去”作為化解産能過剩的重要途徑,鼓勵企業加強對外交流合作,積極實施資源、技術、市場并購,建立完善适合企業特點的全球市場營銷網絡和服務體系,培育國際化品牌。加強對企業“走出去”的指導與服務,引導企業抱團行動。積極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建設一批境外資源開發基地、生産基地和研發中心,承攬對外承包工程。鼓勵零部件、外包、物流等企業進入國際供應鍊體系,提升主導産業國際化水平和國際競争力。

(九)探索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區域産業布局協調、項目準入和評估論證等決策機制,提高重大項目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建立健全産能動态監測和預警機制。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産業政策,符合産業導向目錄,嚴格執行項目環評、能評制度,從源頭杜絕資源消耗高、環境污染重的項目落地。清理各地在招商引資中采取土地、資源、稅收、電價等損害公平競争的優惠政策,以及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的限制措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争、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理順資源、要素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提高産業準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環保标準。

三、落實相關政策

(一)完善行業管理。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質監局、浙江銀監局等單位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根據職責依法做好涉及産能過剩行業企業和項目的監管和調控。充分發揮行業規劃、政策、标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對照國家相關行業準入标準,立足我省實際,及時修訂、逐步提高部分産能過剩行業準入的環保、資源消耗、技術、安全、質量的門檻。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業準入标準,建立項目信息庫和公開制度,公告符合條件的生産線和企業名單,避免落後産能在省内轉移。适時發布産能過剩行業産能利用、市場供需等相關信息。定期發布淘汰落後産能企業名單。發揮行業協會在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二)強化環保硬約束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過剩産能的各項環保指标,嚴把新(改、擴)建項目準入關。嚴格控制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推行區域限批措施。開展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動态監測,對污染物排放超标企業實施限期治理、限産、停産等措施。對産能過剩行業企業強化執法監督檢查,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加大處罰力度,對經整改整頓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準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關規定的企業,予以關停。對違規建成且未經備案的産能過剩行業企業,存在超排、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為其提供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和出具環保合格、達标或守法證明文件。

(三)加強土地和岸線管理。強化項目用地、岸線管理,對産能過剩行業企業使用土地、岸線進行全面檢查,對違規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岸線進行清理整頓,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加強對産能過剩行業新增使用土地、岸線的審核,對未經核準、備案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使用土地、岸線。各地要取消産能過剩行業項目用地優惠政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償收回企業環保搬遷、兼并重組、淘汰落後等退出的土地,按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和轉型發展。

(四)落實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對産能過剩行業實施有針對性的信貸指導政策,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放貸、發債、上市融資。對于清理整頓後不符合核準或備案要求的項目,要主動穩妥收回存量貸款。把握優勢互補、互利共赢的原則,通過積極發展内保外貸、外彙及人民币貸款、貿易融資、國際保理等綜合金融服務,支持對外承包工程,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有序向境外轉移一批産能。鼓勵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産能過剩行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整合過剩産能以及轉型轉産、産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向境外轉移産能的信貸支持。對整合過剩産能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合理确定并購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可延長至7年。

(五)完善和理順價格政策。繼續實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和環保收費政策。完善差别電價政策,對産能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取消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制訂嚴于國家要求的能耗、污染物排放标準,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能耗超限額标準的企業,實施資源、能源要素差别化價格政策。對鋼鐵、水泥、平闆玻璃等高耗能行業,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行業标準的産能,實施差别化電價、水價。收取的差别化電價、水價資金,充實各級政府專項引導資金,用于化解過剩産能工作。

(六)完善财稅支持政策。各級财政結合實際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産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通過财政适當獎勵,引導各地落實減量置換落後産能。落實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重組,提高市場競争力。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産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及産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七)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落實責任,将在化解産能過剩矛盾中下崗失業的企業職工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加強化解産能過剩矛盾需安置職工人數統計工作,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其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保障。建立由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财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浙江銀監局、省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廳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協調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加強工作指導、監督,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事項。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區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工作,組織實施本地區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和推進産業轉型發展工作,切實處理好化解産能過剩矛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明确工作職責。根據工作職責制訂化解産能過剩矛盾重點工作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各牽頭單位對所牽頭的重點工作負總責,負責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各參與單位根據職責落實具體工作事項。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據職責分工抓緊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合力推進化解産能過剩矛盾的各項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營造化解産能過剩矛盾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強化監督檢查。把化解産能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和省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内容,加強對《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市縣政府主體責任,強化執法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及時公開化解産能過剩進展情況,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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